第二十九条 报考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集成电路方向)和日语专业(服务外包)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前与学校联系咨询,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十条 为鲁西化工定向培养的专业,学生毕业后到鲁西化工就业,限招聊城籍考生;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与学校签订招生协议,入校后学生与鲁西化工和学校签订三方协议。
第三十一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http://zsjyc.lcu.edu.cn/zscx)查询录取结果。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贷情况
第三十二条 录取新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文件精神,因正常原因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根据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购买的教材等自用物品据实结算。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奖、贷、助、补、减(免)”等办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为辅的完善资助体系。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符合毕业条件的,均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聊城大学的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聊城大学相应专业的普通学士学位。不符合毕业条件者,根据有关规定,授予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等学历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聊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或实施诈骗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聊城大学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聊城大学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1号
邮编:252059
招生联系电话:0635-8239405
电子邮件:zsbcjx@lcu.edu.cn
网站:http://www.lcu.edu.cn
“此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http://www.sdpec.edu.cn和 http://gaokao.chs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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