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2)

网址:www.gaokw.com 时间:2010-05-12 整理:招生简章

(二)在第二批本科层次(2A)录取中,我校在广州市及广东省(除广州市)两个区域,分别招收文科类、理科类考生,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定科目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三)在第三批专科层次(3A)录取中,我校面向广东省(含广州市),招收文科类、理科类考生,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定科目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四)在高职类录取中,我校面向广东省,招收“3+证书”类考生。

第十九条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未满额专业。

第二十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部门按规定进行加分投档,学校按投档分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论坛),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医学类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建议残疾考生慎报。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均按广东省、广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各项标准收费(具体见生源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广东省、广州市物价部门最新核定执行。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科优秀新生奖学金:

(一)优秀外省新生奖学金。报考我校的广东省外本科考生,投档分在所有录取我校的该省(或内地新疆班)考生中排名第一的,报到注册后奖励相当于该生所属专业一年学费的奖学金。

(二)优秀广东省新生奖学金。在我校录取的广东省生源本科新生中,理科生投档分排名前10名和文科生投档分排名前5名的考生,报到注册后奖励相当于该生所属专业一年学费的奖学金。

(三)各专业优秀新生奖学金。录取我校的广东省本科新生,第一院校志愿组(A、B、C均可)报考我校的,投档分在所录取专业的所有广东省考生中排名前20%(含20%)的,报到注册后奖励相当于该生所属专业一年学费的50%额度的奖学金。文理兼招专业按文、理分别计算奖励名额。

 

 

第二十五条在校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可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000元/年等奖励。(金额标准如有变动则以上级最新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本科生设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在校各学期综合测评结果评定,分学期发放,受奖面达50%。每年特等奖3000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200元、三等奖800元、单项奖600元。各校外二级学院奖学金设置由各校外二级学院参照本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国家、省、市等各类竞赛,视获奖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通新生报到“绿色通道”,入学后可安排勤工助学,或根据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申报政府奖学金和争取社会的奖学金,或给予临时困难补助,或申请减、免学费。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为学校纪委办

监督电话:020—81340600(录取期间信访电话为020—81340278)

第三十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1340278

传真:020—81340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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