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徽江南十校第一次素质测试语文试题及答案(4)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03-16 07:58:31 整理:一品高考网

12.(6分)中士和下等兵先后因下河洗澡被敌人射杀,是司令部下达禁令的直接原因;渲染出双方对峙的紧张气氛,也烘托出界河对士兵的强大诱惑力,为下文写主人公违反禁令下河洗澡作铺垫;插叙的运用,使小说叙述方式富于变化。
13.(6分)主人公在睡梦中准备跃入水中,表现出士兵对河的渴望,反映战争生活让士兵们身心痛苦。“一只无形的手却紧紧攫住了他的后脖子”,运用比喻的方法,形象地写出了那条禁令对士兵产生的强大约束力。梦境的描写,揭示出主人公内心激烈的矛盾斗争,丰富了作品内涵,增强了作品的表现力。
14.(8分)
示例一:丰富人物形象。先上河岸占得先机的“他”本可以很容易地杀死敌人,可他无论如何也开不了枪,表现出人物内心深处善良、尊重他人生命的可贵品质。
示例二:使情节陡生波澜,耐人寻味。“他”本可以先发制人,结果却被后上岸的敌人射杀了,这个结局使故事陡生波澜,强烈地震撼了读者的心灵,也给读者留下了思考回味的余地。
示例三:使主题更加丰富深刻。这一结尾在彰显人性中善良、尊重他人生命的美好品质外,更以冷峻的笔法揭示了战争摧残人性、毁灭生命的残酷事实。
四、(24分)
15.A(B 称/秤不同;C 拙/绌不同;D 舫/坊不同。)
16.B(A 桅杆;C 市盈率;D 太仓一粟)
17.D(擢发难数:形容罪恶多得像头发那样,数也数不清。袍笏登场:身穿官服,手执笏板,登台演戏,比喻上台做官,含讽刺意。过眼云烟:比喻很快就消失的事物。春风化雨:适宜于草木生长的风雨,比喻良好的教育。)
18.(4分)
序号 修改
“格萨尔王传”改引号为书名号
在“散韵结合”前加“以”(或“用”)
删“逾”(或“多”)字
“不仅”与“它”对调
19. (6分)
主要差异:前两个阶层把“积极创业”放在首位,重视“读书深造”;后两个阶层最看重“勤劳致富”,但也把“寄希望于下一代”“彩票中奖”当作改变命运的手段。(4分)
观点:读书深造有利于创业成功,是改变命运的重要手段。(2分)
20.(5分)(1)⑤③①④②(3分)
(2)尽管(虽然)蒙恬不是毛笔的发明者。(2分)
五、(60分)
21.参考近年安徽省高考作文评分标准。
参考立意:(1)慎重对待人生的重要选择;
(2)勇于做出异于常人的选择;
(3)一旦做出了选择,应坚持不懈,努力创造不一样的精彩。
附:柳宗元《驳复仇议》参考译文
我(从记载上)看到天后在位时,有个同州下圭人,叫徐元庆,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害,他终于能够亲手杀死父亲的仇人,再自缚其身投案认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处死徐元庆,然后再在他的家乡表彰他,并且请求将这一案例编入律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典。我个人认为他的建议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最根本作用,用来防止动乱。如“礼”说,不要做凶残暴虐的事,凡是做儿子的杀害无辜之人,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刑”的最根本作用,也是用来防止动乱的,如“刑”规定,不要做凶残暴虐的事,凡是做官的杀害无辜之人,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一致,但运用起来有差异,表彰和诛杀是不能同时运用到一个人身上的。处死当受表彰的人,这就叫滥杀,是严重亵渎刑法的行为;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叫僭越礼制,是严重破坏礼制的行为。如果把这种做法告示天下百姓,传给后代子孙,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如何处世了,把这种做法作为法典,可以吗?
圣人处理事务,穷究事理来决定赏罚,依据情由来决定褒奖或贬斥,(把“礼”和“刑”)结合起来考虑罢了。假使当时调查了事情的真假,辨明了它的是非,推求了事情的起因,那么“刑”和“礼”的运用,就能清楚地加以区分了。为什么呢?假如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下违背国法的罪行,(那么)赵师韫对他的诛杀,仅仅因为个人的怨恨。施展他做官的威风,对无辜的人妄加迫害,州里的长官不去追究他的罪行,执法的官员不去加以责问,上下蒙蔽包庇,(对冤屈者的)呼号充耳不闻。而徐元庆能够把和杀父的仇人一起活着当作奇耻大辱,把时刻准备报杀父之仇当作合乎礼义的行为,想尽办法,来刺穿仇人的胸膛,决心坚定,严格要求自己,即使丧命也不遗憾,这正是遵守礼法而施行正义啊。执法的官员应该感到惭愧,向徐元庆道歉还来不及,又怎么能处死他呢?或者徐元庆的父亲,确实有罪,赵师韫对他的诛杀,不违背国法,这就不是死在官吏手中,而是死在国法上啊。国法难道可以仇视吗?仇视天子的法律,而杀害奉法行令的官吏,就是悖逆凶横、犯上作乱。将其抓获处死,用以严正国法,又为什么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中还说:“一个人必定有儿子,儿子也必定有父母,人们因为敬爱自己的父母而相互仇杀,这种混乱局面谁来收拾呢?”这是太不明白“礼”了。“礼”所说的“仇”,指因为含冤受屈内心沉郁悲痛而申诉无门的情况,不是指犯罪违法而被处死的情况。如果说“他杀了人,我就杀死他”,不问是非曲直,不过是欺负孤单力弱的人罢了。这种违反经典、背离圣人教诲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周礼》说:“调人,负责处理人间的怨仇。”“凡是杀人而合乎礼义的,就命令死者亲属不许报仇,如要报仇,就会被处死。”(如能这样,)又怎么会发生人们因为敬爱自己的父母而相互仇杀的事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不是因罪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因罪伏诛,儿子报仇,这是引起往来相杀的行为,这样的复仇行为消除不了互相仇杀的祸害。”现在如果能采取上述标准,来评断双方相杀的案件,就符合礼制了。
况且不忘父仇,是孝的表现;不惜一死,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规定,坚守孝道,决心为义而死,他一定是个通达事理而明白道义的人。通达事理明白道义的人,难道会把国法当作自己的仇敌吗?那些上奏议的人反而主张把他处死,亵渎刑法,败坏礼义,这种做法不能作为准则,是十分清楚的。
请把我的议状附于律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有审理这类案件的,不应再按照以前的意见办理。我谨发表上述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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