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春季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实施办法(2)

来源:天津招考资讯网 发布时间:2016-01-23 整理:一品高考网

六、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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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取原则。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各招生院校
在市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依法自主规定报考资格和入学标准,依
法自主负责新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市高招办负责监督招生院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情况,并提供
相关信息和服务。
2.录取办法。招生院校以考生的综合能力考试成绩和普通高中学
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综合评价、
择优录取。录取时,考生的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
历史、地理等 8 个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绩点方式进行
换算(单科成绩按照 A 等第计为 25 分,B 等第计为 20 分,C 等第计为
15 分进行换算),与综合能力考试成绩一起计入录取总分。录取照顾
政策按照《天津市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
(津教委〔2015〕1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要向社会公布各专业录取原则和录取最低
分。
3.新生入学。被春季高职自主招生院校录取的新生须按招生院校
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入学后,招生院校须按照
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身体等方面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
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法纪的考生,招生院校要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已被春季高职自主招生院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能再参加秋季
普通高考高职(专科)各批次的录取。能否参加秋季普通高考本科各
批次的录取,由招生院校自主确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如考生被秋
季普通高考和春季高职自主招生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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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注册时,只保留其秋季普通高考录取资格,春季高职自主招生的
录取资格将予注销。
七、工作要求
区县招生委员会要按照春季高职自主招生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强
管理和培训,认真履行工作程序;要完善相关制度,制定详细的考试
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精细管理,规范实
施,确保高职自主招生工作安全平稳实施。
各招生院校须在市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由院长、分管领导
和校内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高校招生委员会,加强对自主
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须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研究确定特殊
类专业的考查内容和方式、录取的标准和程序等重要事项,确保春季
高职自主招生工作依法、规范、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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