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清远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简章(5)

网址:www.gaokw.com 时间:2014-03-18 整理:一品高考网

 
2、收费办法:考试费用(包括笔试费用和技能考试费用)原则上由所在学校统一收取(亦可个人汇款),并于4月12日前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汇入我院账号,汇款时必须在汇款用途处填写中职(高中)学校名称及各专业报考人数,并告知银行柜员务必输入电脑,否则无法确认是否交费。同时,中职(高中)学校亦请将交费名单制表(表格要有考生姓名、报考专业、注明自主招生、毕业学校名称、金额)电邮到cwkluoaijing@163.com或传真到0763-3936888。收款单位:清远职业技术学院,账号:44001760301053004174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
汇款情况查询电话(收费室):0763-3936966
 
十二、答考生问
1、什么是自主招生?   
自主招生是指我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对口专业毕业生,到高等职业院校相应专业就读,接受高等教育,并取得相应专业专科毕业证及高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由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命题、考试、评卷、面试,选拔录取到相应专业进行培养。经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批准,2014年为我院第五年面向中职生开展自主招生试点工作。
2、自主招生的考生与参加全国高考的考生有何异同?   
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只需要通过我院的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不需要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被我院录取后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在学籍、文凭、学费、住宿、管理等方面完全相同。
3、学习形式如何?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4、考生了解招生信息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我院招生信息网。考生报名,笔试和面试成绩、录取名单等信息均在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学院招生网址:www.qypt.com.cn:3088。
 
十三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刘庆原
监督电话:0763-3936699   传真:0763-3936699
 
十四、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蟠龙园     邮政编码:511510
邮寄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蟠龙园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
咨询电话: 0763-3936666、3936066  自主招生咨询Q群:195881330
传真:0763-3936888      
 
附件1:以下内容摘自《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
第二章  报考条件和实施时间
第五条  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的要求,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其随迁子女在我省取得入户的,随迁子女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2013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第六条  随迁子女在我省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2014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即:“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和高职院校对口自主招生考试):
(一)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父亲或母亲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
(五)随迁子女具有我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
第三章  报考要求
第九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报名参加高考应当在当年高考报名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按要求到就学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条  随迁子女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提供《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三)父亲或母亲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深圳市报考的提交《深圳市居住证》);
(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累计缴费3年以上(含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材料;
(五)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及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的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当填写《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见附件),并按报考条件要求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由其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教育局审核。经上述四部门认定后方可报名参加高考。
第十二条  随迁子女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应当认真填报基本信息、报考信息及出示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果随迁子女的有关材料及有关证件不齐备或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准报考。对弄虚作假取得报名资格的随迁子女,一经发现,取消报名资格。已被录取的随迁子女,一经查实有关证件不齐备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  随迁子女报名参加高考,应使用户口簿上的现用姓名(须与身份证同名)报名,并以此作为考试、录取的依据。随迁子女因本人填报的信息错漏造成无法考试、录取的,其责任由随迁子女本人自负。
第十四条  不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需在我省参加借考,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方可在我省其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借考。报名时,随迁子女应当出示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的有关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其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招生办公室办理高考借考手续。在我省借考的随迁子女应当回到户籍所在省(区、市)参加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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