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6年高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5-26 22:33:02 整理:一品高考网
河北省2016年高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2016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
  1.2016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按照《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冀教考普[2015]26号)执行。
  2.报名范围
  ⑴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⑵参加对口招生全省统一考试的考生;
  ⑶参加保送生等提前单独招生的考生;
  ⑷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
  ⑸参加经教育部和省批准的高校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
  ⑹其他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或备案的考生。
  报考各高校少年班的考生,须按学校当年少年班招生简章办理资格审核等相关手续,待相关高校确定合格名单后,我省再行单独组织报名。少年班考生只能参加相关高校少年班录取。
  3.报名条件
  ⑴符合下列条件且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含应届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按教育部要求,拟报考国家、高校和地方三个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在户籍地报名。具体事项将按照教育部2016年规定另文部署。
  ②普通高校对口招生报名资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综合高中的职业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其中,旅游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⑵随迁子女报名资格:
  在我省就业的外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除户籍不作要求外,必须符合我省其他报名条件,且在父母经常居住地(我省境内)接受高中段教育,至毕业时具有两年(含)以上连续就学记录和学籍(不含高中毕业后复读时间)。

  ⑶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①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③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④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⑤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⑥外省在我省借读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外省籍等户籍不在我省的学生(符合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除外)。
  4.考生类别
  未完成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按考生户口本进行审定。已经完成户籍制度改革地区,按照教育部2016年要求执行,具体规定另文通知。
  5.报名方法
  ⑴考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应届考生可以在学籍所在地报名;社会考生(包括复读生)因极特殊情况确需跨市报名的,须由考生就读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与户籍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同意后,可以在就读地报名。市内跨县是否可以报考,由市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
  考生报名时应提交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或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含同等学力有效证件、证明),拟申请享受2016年高考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须提供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在职职工应有单位的介绍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有市级民政部门的介绍信。
  ⑵符合报考条件、在我省就业的外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在学籍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报名时须提供高中段学籍证明、毕业学校出具的连续学习记录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家长在县级及以上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在公安派出所领取的居住证,由报名点对其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⑶在华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凭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未在华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凭在有效期内的护照和粘贴在护照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居住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在我省长期居住并具备报名资格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凭有关证件,在居住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6.报考科类
  ⑴普通高校招生报考科类有: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拟报考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编导类、播音主持类、书法类、表演类等需进行专业考试的考生须按艺术类报名。其中音乐类(分声乐、器乐)、舞蹈类、美术类专业考试实行全省联考。
  ⑵对口招生报考专业类有:旅游类、财经类、农林类、畜牧兽医类、机械类、电子电工类、建筑类、计算机类、医学类、学前教育类。
  7.考前教育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要对考生进行系统的、全面的考前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报名时必须告知每名考生《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将买卖考题、替考、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并要求考生签订《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诚信承诺书》。
  考生须承诺本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普通高校招生所有管理规定。
  8.资格审查
  考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试行)》,根据教育部和省制定的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本辖区内设立若干报名点具体负责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市、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各报名点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严防不具备报名资格的学生报名和冒名顶替报名。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将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档案中,其中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鉴定内容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评语,在报名期间由报名点管理员依据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做出的鉴定结论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录入。
  1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⑵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身体状况检查和面试
  12.对考生身体状况的检查,按《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11号)执行。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体检工作组织办法,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有关文件以及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招委普 [2010]9号)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Copyright © 2006 - 2018 www.gaok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一品高考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