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6年高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6)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5-26 22:33:02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符合国家和我省优惠加分政策的考生,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多级公示后方予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3)优先录取项目
  ①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部队院校和国防生,成绩达到相关院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由院校审查决定。
  上述考生的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按照《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河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军人直系子女录取优待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5号)要求,由省军区负责。
  ②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须凭其档案接收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退出现役证》原件,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登记。
  ③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考生须提供《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考生需提供《伤残人民警察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考生须提供《因公牺牲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考生须携带上述证件、证明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登记。
  ④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名时,直接根据考生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进行采集。
  54.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之一。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55.省教育考试院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专科层次是否补录,由省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
  56.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57.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8.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十一、定向就业招生
  59.定向就业招生以个人填报的定向志愿为准,考生不再与定向单位签订协议,考生填报的定向志愿即视为愿意到定向单位就业,定向单位只与委托培养高校签订协议即可。免费医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有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
  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由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招收免费医学生的院校在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可在院校所在同批次志愿征集时重新公布剩余计划,并按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十二、信息公开公示
  60.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省、市、县、中学、高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1.各级教育考试部门、有关高校和中学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有关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62.信息公示同时,要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对举报情况,要认真对待,配合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未交验相关的证明、证书或未进行公示的,录取时一律不予采用。
  十三、关于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63.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录取后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应及时通知考生领取。考生被录取后,凭本人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报名地所在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以及所在中学或单位,领取高考纸介质档案和中学学籍档案(包括学籍及相关评价信息、党团关系等)或人事档案一起自带入学。有关中学或单位,以及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自高校录取开始之日起到新生报到之日止,须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此项工作,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和考生纸介质档案。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制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依据经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64.高校对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考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河北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65.各高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组织人员严格审查,认真审核学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或人事档案),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借助指纹仪、身份证识别仪等高科技设备核实考生身份。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新生,高校要组织专家组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对于专业测试不达标、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情况,要认真核实确认。一经查实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新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高校将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公示并于当年11月底之前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对于复查不认真和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复查人的责任。
  十四、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66.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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