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北高考录取加分照顾政策(2)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3-05-04 07:37:32 整理:一品高考网

(6)在高中阶段,在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和文艺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等奖、集体项目一等奖者。
(7)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8)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87. 优录资格审核实行部门负责制。考生优录身份认定和相关原始证件的真实性由优录项目涉及的县(市、区)、市(州)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在加分投档项目审核中,对考生出具证件的真伪和其身份的确认,谁审核,谁签字(盖章),谁负责。各县(市、区)招办负责接受本地报名考生优录申报,核实考生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核对考生报名信息是否准确,检查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相关部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市(州)招办负责复核考生申报项目和证明材料,汇总检查县(市、区)招办报送的考生信息无误后上报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全省考生优录信息,向社会公示加分投档考生名单,接受举报并协助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处理举报核实后的考生。
(1)少数民族考生须经县(市、区)公安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须经市(州)和县(市、区)外事侨务部门审核盖章。
(3)台湾省籍考生须经省台办审核盖章。
(4)体育竞赛优胜者须经市(州)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5)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经户籍所在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7)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须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8)农村独生女须经乡、县(市、区)、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盖章。
88.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我省对部分高考加分政策进行调整,调整项目如下,其他项目保持不变。
(1)对第82条的第(3)项进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一是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取得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者,须个人申报,相关部门审核和公示。二是在国家规定的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和羽毛球8个运动项目中,符合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条件的考生,在应届毕业当年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全省统一专项测试,测试成绩达到教育部或省统一规定标准的。
    (2)对第83条的第(2)项进行调整:保留烈士子女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可以加20分投档的优录规定,取消烈士兄弟姐妹加分项目。
89.在我省参加录取的外省籍随迁子女,享受教育部统一规定且我省实施的优录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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