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3)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1-04-29 13:32:31 整理:一品高考网

四、落实联席会议制度职能,加大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考风考纪事关社会公正、教育公平,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地要始终高度重视,充分发挥高校招生委员会和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武警)、财政、信息产业、保密、宣传、监察等部门,落实工作职责,细化工作环节,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形成和完善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管理机制,加大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不断净化考试环境。各级教育局、考试机构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学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切实抓好考风考纪的宣传和教育,加强诚信考试教育和违纪舞弊处罚警示教育,大力弘扬“遵守考试纪律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社会风尚;要积极协调公安、信息产业、保密等部门,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有关部门共同值班制度,加大对考试环境综合整治的力度,及时发现、有效解决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和重点难点问题,重点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雇人代考、内外勾结以及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舞弊行为,防范和打击考前通过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涉嫌泄密或诈骗信息、非法兜售作弊工具等行为,确保不发生大面积群体舞弊事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要积极加强同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加大对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的投入,完善考场各项硬件设施(备)的配置,提高防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能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各考场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特别是监考人员、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切实解决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不善管、不敢管、不想管等问题,杜绝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等恶劣行为的发生。要加大对违法及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坚决查处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坚决查处违纪作弊有关责任人。凡出现大面积考生试卷雷同或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考场,将取消考场设置资格。触犯法律的,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惩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招生工作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水平

一支纪律严明、秉公办事的招生工作队伍是做好招生工作的关键因素,招生工作队伍只有严格执行好招生工作纪律,才能更加有效地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则得以贯彻落实。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按照具备良好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自律意识的要求,加强招生考试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能推动招生考试事业科学发展的干部队伍,切实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水平。要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招生考试岗位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建立招生考试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奖惩机制,强化对招生考试队伍的约束力,努力提高招生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要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六不准”的工作纪律,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监督,重点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情况,把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招生工作人员与招生中介相互勾结、谋取私利的现象,使招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始终坚持公正招生,廉洁招生,切实肩负起为国选才的神圣使命,全力维护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六、维护招生工作良好秩序,确保高校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按照“疏堵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完善制度,从严管理,强化监督,缜密排查各类招生安全隐患,把“严禁招生乱收费,严禁违规录取、严打中介诈骗”,有效防范和治理“高考移民”真正落到实处,防范和制止各种违规舞弊行为,努力维护高校招生良好的工作秩序。严禁任何高校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参加高校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如实解答考生及家长的招考咨询,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故意隐瞒招生录取情况,欺诈考生。对招生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将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工作加强廉政建设若干规定》的精神,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对弄虚作假及违规录取的考生,坚决取消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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