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3)

来源: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2016-02-22 19:00:13 整理:一品高考网

考生凡在高中阶段符合素质特长计分办法所列条件,可计算为素质特长项,素质特长分最高分为20分。不同素质特长分可累计,同一素质特长分取最高项。凡是符合素质特长分条件的考生,请于2016年4月23日前将素质特长分的材料交由学院认定,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成绩公布与查询
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在学院提前招生网上,考生根据提示进行查询。
 
第六章  录  取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院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七条  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录取方式:采用双向互动选择。
1.确定拟录取与备录考生名单
我院根据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确保质量的原则,按考生综合成绩总分和各专业招生计划,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确定各考生录取情况。在2016年5月7日前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考生可同时被多所院校“拟录取”和“备录取”。
2.确定拟录取与备录比例
拟录取考生人数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1:1确定;备录考生人数按各专业招生计划1:5确定。
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
3、考生选定录取学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被我院(专业)录取情况。被我院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我院(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我院正式录取的考生其他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我院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我院(专业),具体时间按考试院公布为准。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我院(专业)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轮录取资格。
4.办理录取手续
我院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我院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九条  凡已被我院高职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条  提前招生选拔录取是深化高等学院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学院对此高度重视,专门成立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提前招生工作小组,负责领导和实施提前招生工作,保证整个招生工作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做到“标准刚性、程序规范、办法公开、过程监控、结果公示”。
第二十一条  提前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院提出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提前招生资格的,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提前招生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在中学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一定程序公开进行推荐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推荐中学,一经查实即予取消推荐资格,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媒体通报。
第二十四条  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高职提前招生录取考生与普通高考录取考生享有同等待遇,在本院修满学习期限,成绩合格,发给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  高职提前招生录取专业考生学费以浙江省物价局最后核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优惠政策
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的优惠政策:1.我院对2016年录取该专业的每位学生在校三年期间每学年给5000元奖励。2.该专业的学生毕业后还可得到温州市民政局的就业岗位推荐。
民政管理专业优惠政策:我院对2016年录取该专业的每位学生在校三年期间每学年给3000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负责接待及解答高职提前招生有关事宜。具体咨询方式如下:
通讯地点: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甬江路1号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学院网址:http://www.zjdfc.com
提前招生网址: http://61.153.42.13:8005
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招就办(实验楼110室)
2.网络咨询: http://61.153.42.13:8005
3.咨询电话0577-86533901、86533927、86556791、86555275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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