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浙江海洋大学 发布时间:2016-06-06 19:14:37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并填报浙江海洋大学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浙江海洋大学(国标代码:10340),创建于1958年,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的全日制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 学校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总占地面积2596.88亩(其中海域使用面积720.02亩),设有新城校区和定海校区,主校区新城校区地处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南路1号。校园风景宜人,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善。学校举办独立学院——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浙江海洋大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浙江海洋大学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浙江海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款,授予浙江海洋大学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生相关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监察室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浙江等2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在浙江省内,文理科专业列入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提前批、本科第二批及第二批提前批录取招生,具体招生批次与专业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在其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批次与专业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制度,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海洋大学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2016年招收高职单考单招本科生按照《2016年浙江省高职(单考单招)招生考试报名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时,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十六条 船舶与海洋工程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只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 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航海技术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主要招收男生,其他专业不设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八条 船舶与海洋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招收英语或俄语考生,其高考英语或俄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学校其他各专业原则上招收以英语为外语语种考生,报考英语、英语(师范)、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上述外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外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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