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3)

来源:深圳大学 发布时间:2016-06-17 16:12:30 整理:一品高考网

  ①广东省外: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超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理工类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λ分及以上的新生(λ的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λ=(α-β)×γ
  α=该省高考满分
  β=该省一本最低控制分数线
  理工:γ=0.4;文史:γ=0.37。(标准分按0.5,按四舍五入规则)
  ②广东省:高考文化课理工类排位在4000以内(含4000)、文史类排位在1600以内(含1600)的新生。
  (2)华强新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以下新生(不含华强新生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每人奖励1万元,第一学期发放5000元,剩余5000元在第二学期发放(学生在校期间如有考试成绩不及格,或因违反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将取消其第二学期的奖学金):
  ①广东省外: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超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理工类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λ分及以上的新生(λ的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λ=(α-β)×γ
  α=该省高考满分
  β=该省一本最低控制分数线
  理工:γ=0.32;文史:γ=0.29。(标准分按0.45,按四舍五入规则)
  ②广东省:高考文化课理工类排位在9000以内(含9000)、文史类排位在2500以内(含2500)的新生。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美术类、音乐类和体育教育专业新生:
  A.校考专业成绩(如无校考则按省统考专业成绩)为录取新生中分省(分区域)分专业最高分(排名)。
  B.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相应科类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85%及以上。
  2.奖助学金:
  (1)国家奖助学金:根据国家、省市的政策和文件精神,设立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

  (2)学校奖学金:
  由学校设立。特等奖5000元/人/学年,一等奖3000元/人/学年,二等奖2000元/人/学年,三等奖1000元/人/学年。
  (3)拔尖创新人才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高等研究院理工创新实验班和医学部临床医学专业的拔尖创新人才。大一新生获全额学费奖金(6000元/人/学年);大二及以上年级:一等奖12000元/人/学年;二等奖6000元/人/学年;三等奖3000元/人/学年。
  (4) 社会奖、助学金:由社会捐赠设立。在校、院两级设有好日子奖学金、华强新生奖学金、腾讯奖助学金、永旺奖学金等几十项。其中好日子奖学金每年100万元,奖励100人,每人10000元。
  3.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
  (1)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8000元/人/学年。
  (2)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九章 特别说明
  第三十三条 因新建学生宿舍尚未完工,现有学生宿舍床位不足,广东二本录取的深圳生源在第一学年需自行解决住宿问题。
  第三十四条 医学院、材料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和生命与海洋科学学院将于第一学年陆续搬入西丽校区。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5-2653 6235
  传真:0755-2653 4482
  电子邮箱: zsb@sz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z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zu.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渠道:
  联系部门:深圳大学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755-2653 4925
  传真:0755-2653 4925
  电子邮箱:jiwei@szu.edu.cn
  第十一章 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高职本科
  第三十七条 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高职本科
  办学地点: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职院)
  第三十八条 办学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邮政编码:518055
  第三十九条 招生院校代码:80003
  第四十条 录取批次:第二批本科
  第四十一条 培养方式:高职本科生作为单独培养类别进行管理,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学习和生活,该项目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深圳大学其他学院和专业学习,不能在深圳大学修读学分。
  第四十二条 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高职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达到高职本科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深圳大学高职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奖助学金等其他未尽事宜以《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招收培养)高职本科生2016年招生简章》为准。关于招生录取政策事宜由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学生日常管理相关的教学、学籍等事宜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于2016年3月21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深圳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授权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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