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2)

来源: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发布时间:2016-06-20 03:35:30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十三条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学生,学院面向浙江省平行志愿录取我院的2016级新生设立奖学金,浙江省第二批平行志愿报考我院者:高考成绩录取排名位居我院当年录取的文理科各前五名的可获奖学金人民币2000元;高考成绩位居全省理科前10000名,文科前4500名的新生,其录取排名位居我院当年录取的文理科各前五名的可获奖学金人民币10000元;高考成绩位居全省理科前7500名,文科前3500名的新生,其录取排名位居我院当年录取的文理科各前五名的可获奖学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奖项不可兼得(贫困生除外)。

  第十四条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中教育阶段已在下列项目获得奖项或称号,且符合省招委等六厅局关于调整高考加分政策文件(浙高招委〔2010〕5号)规定资格的浙江省高中应届毕业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院最低录取分数线,平行志愿报考我院者,录取且满足第一专业志愿:

  (1)见义勇为和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2)在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集体项目获奖者须是第一作者。

  (4) 除“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外,参加重大国际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和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者。

  第十五条 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应达到合格以上成绩。未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和往届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第十六条 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学校按照《浙江省2016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

  第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初,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预收,即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金融学专业学费21600元/生·学年;税收学、英语、电子商务、商务英语专业学费19600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19000元/生·学年;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费16000元/生·学年。报考东方学院的学生要充分考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十九条 学院设有“东方学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近20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50%以上。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院积极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对家庭困难学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8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在生源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官网公布。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方式:

  浙江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 0571—87557480。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0573-87571501。

  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邮编:310018。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邮编:314408。

  招生信箱:cyzsb@zufe.edu.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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