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2)

来源:武汉轻工大学 发布时间:2016-06-23 10:29:14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报考学校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报考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计划)专业的考生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时,调档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考生专业安排办法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的先后排序,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录取专业只能安排在计划尚有余额的专业;在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和“分数优先”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湖北省招生的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新闻传播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广告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啤酒酿造及饮料工艺)专业实行分类投档,只招收填报该志愿的考生,当填报该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录取有该志愿的考生,直至同批次线;在河南省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计划单列,分类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考生专业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划定的省级统考本科专业合格线,且文化成绩达到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省级统考专业成绩×60%,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七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给予退档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执行收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和帮扶,并积极做好资助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在规定报到时间后的一周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学校制定了转专业和修读双学位的相关政策和办法,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 

第三十三条  毕业文凭:学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武汉轻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7-83928885、83921022,网址:http://zsb.whpu.edu.cn,微信公众号:whpuzsb,电子邮箱:zsb@whpu.edu.cn。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招生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学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根据教育部和生源地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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