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湖北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16-06-23 10:28:14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0528)。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湖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贯彻及指导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对学校招生事项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法规,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总体规模,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及录取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  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类、体育类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报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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