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2016年本专科招生章程(3)

来源:江汉大学 发布时间:2016-06-23 10:27:10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六章  收费及奖、助、贷学金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我校制定了一系列学生奖励、勤工助学、贷款举措。设置了校长奖学金、校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以及各类单项奖学金等。另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市)政府奖学金、社会团体(单位)、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等。

第三十三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在生源所在地办理。同时,还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四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积极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实践机会,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艺术、体育类专业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满规定的学业学分,成绩合格,由江汉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江汉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www.jhun.edu.cn)和招生就业信息网(zjc.jhun.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27-84237298,84227521,84227229。微博:http://weibo.com/jhunzjc;微信:江汉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与之不符的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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