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来源:兰州城市学院 发布时间:2016-07-01 15:01:03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中文名称:兰州城市学院(简称:兰城院),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www.lzcu.edu.cn。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737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 培养层次:本科、专科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兰州城市学院

  第十条 办学类型:应用型大学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分别是:校本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 ;培黎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572号) ;东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692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监察处负责人为组员。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学校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不超过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105%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及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 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状况,并尽量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高的省(区、市)使用。

  第十九条 考生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严格执行“院校志愿优先、成绩优先”的录取原则,在第一院校志愿报考考生满额情况下,按招生计划,只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录取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根据“成绩优先”的原则,对第一院校志愿投档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排序确定专业,若出现成绩并列的情况,则文史科按照语文、综合、数学,理工科考生按照数学、综合、语文单科成绩确定专业。对非第一院校志愿投档的考生,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按照投档成绩排序确定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投档成绩排序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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