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2017年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简章(2)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5 09:11:04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六章 综合评价成绩确定办法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招生针对不同招生对象,确定以下综合评价成绩核定办法:

一、普通生

综合评价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平均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300分。其中:

1.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赋分标准:A级100分、B级85分、C级(含合格)70分、D级40分。

2.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赋分标准:A级50分、B级40分、C级30分、D级10分。

二、三校生

综合评价成绩=文化基础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满分300分。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考生的志愿,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多元选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按照“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细则如下:

一、普通生

1.对于同一专业志愿,按综合评价成绩进行从高至低排序,如果综合评价成绩相同,依次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平均成绩三项成绩从高至低确定专业,如果三项成绩均相同,按相同位次对待确定专业。如有未确定专业考生,按综合评价成绩排序在第二、三等志愿空缺计划内确定专业,如仍未确定专业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综合评价成绩排序调剂到其他专业。

2.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及其方向的学生面试成绩须不低于30分,否则不能录取到该专业及其方向。

3.考生须参加全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且有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无违纪作弊行为。如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生须提出申请参加为“三校生”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

二、三校生

对于同一专业志愿,按综合评价成绩进行从高至低排序,如果综合评价成绩相同,依次按文化基础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两项成绩从高至低确定专业,如果两项成绩均相同,按相同位次对待确定专业。如有未确定专业考生,按综合评价成绩排序在第二、三等志愿空缺计划内确定专业,如仍未确定专业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综合评价成绩排序调剂到其他专业。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学校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价招生各生源类别、各专业录取人数由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实际报考情况、学生综合评价结果及办学条件等情况决定。

第八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准的学费标准,高职(专科)学费:非艺术类专业55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9000元/学年。

第九章 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助、贷、减、补的多元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奖励金额为8000元/年·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奖励金额为5000元/年·人。

3.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平均奖励金额为3000元/年·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2000元/年·人;一等奖学金:1500元/年·人;二等奖学金800元/年·人;三等奖学金:400元/年·人。

2.对在校期间某一方面取得的优异成绩的学生,设有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助学贷款:学校是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贷款。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综合评价入学的招生性质、在校培养、毕业文凭等,与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新生完全相同,考生入学后的在校待遇也与统一招生的考生相同。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资格进行复查,凡发现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或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十条 学校绝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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