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2)

来源:天津科技大学 发布时间:2017-05-14 11:08:57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录取政策和相关规定,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标准内,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区、市)的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上海市考生,录取时执行《上海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2017]17号)相关规定。

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高招委[2017]1号)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投档成绩作为主要依据,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除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 “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指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文(理)科综合)。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七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处理)和日语专业除外,其公共外语课程为日语(零起点))。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国防生录取政策

我校为军队定向招收和培养国防生,与军事院校同在提前批次录取,招收经政审、面试、军检合格的考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15000元/生/年的国防奖学金,接受必要的军政训练,毕业后到部队工作,其他各项待遇与普通学生完全相同。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天津市考生:

1.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的考生,简称8A考生。在安排专业时,一志愿投档的8A考生的前10名,优先按照第十三条安排专业。

2.在高考成绩同等的条件下(指投档成绩相同):

(1)学校安排专业时,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学校在退档处理时,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先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我校普通类专业要求考生学业水平测试达到选测科目BB,必测科目4C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较高的考生;如选测科目等级也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不含附加分)。

第十九条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艺术类美术专业录取原则:

1.我校认可艺术类招生省份美术类统(联)考成绩,具体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2.报考我校的考生,需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美术类统(联)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报考资格,同时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依据我校在该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及考生高考志愿,按照综合分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的考生按照综合分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3.综合分计算方法:(1)若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对投档规则的综合分计算方法有特殊要求,则按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2)其他省份按美术类统(联)考成绩与文化课高考成绩3:7的比例计算综合分,在计算综合分时,美术类统(联)考成绩按满分750分折算,文化成绩按高考原始分数计算(满分750分[满分不是750分的,折合成750分])。

4.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高考成绩较高的考生;综合分与文化课高考成绩均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高考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文(理)科综合)。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表演专业录取,按照《天津科技大学2017年表演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高水平运动员,经我校考核合格且经阳光高考平台公示者,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规定录取。

第二十三条  天津市联合培养录取学生按照学校与学生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执行,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六章 报到与入学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天津科技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天津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7年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前我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三条  我校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天津科技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考生可以采取信函索取招生简章、电话咨询或登录我校官方网站浏览招生网页等方式咨询招生情况。录取信息的查询,考生可以通过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查询途径查询,也可通过我校官方网站或招生咨询电话查询。

学校网址:http://www.tust.edu.cn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邮编:300222

E-mail:zszx@tust.edu.cn

咨询电话:022-28113336、60603336

监督电话:022-6060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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