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2)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的比例提档。
第十八条 文史和理工类录取规则:
院校志愿: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专业录取原则: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对每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高考相关科目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体检情况,首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无法满足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情况将其调剂到相应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投档和录取规则按照《滨州学院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执行。
我校美术类、体育类专业使用山东省统考成绩。
体育专业在全省体育专业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文化成绩,按专业招生计划1∶1.5的比例向学校投档,学校按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美术类专业:在全省艺术类专业相应层次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美术大类关联省美术统考成绩,按文化成绩排序,按美术类专业计划总数1:1.5的比例投档,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飞行技术专业、定翼机驾驶技术、直升机驾驶技术、舞蹈学(说明:民族舞方向)和空中乘务专业考生按照《普通高校飞行技术专业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民航发【2009】84号)规定,须参加学校、民航局、航空公司共同组织的体检、面试、背景调查,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英语专业要求加试口语,其他专业对相关科目不作特殊要求。飞行技术、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方向)和交通运输(空管与签派方向)、交通运输(机场运行与管理方向)、定翼机驾驶技术、直升机驾驶技术、舞蹈学(说明:民族舞方向)、空中乘务专业入学后需学习英语语种,按照行业和学校专业要求,要取得英语等级证书或行业英语要求等级,方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飞行技术、定翼机驾驶技术、直升机驾驶技术、舞蹈学(说明:民族舞方向)、空中乘务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06)、《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民航发【2007】37号)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等有关规定执行;报考交通运输专业(空管理与签派方向)的考生应符合中国民航空管人员有关岗位身体标准要求:肝功正常,双眼裸视力不低于4.6(E字表),无色盲色弱,无语言、发音或听力障碍,无精神疾病病史等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文件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报考交通运输专业(民航机务工程方向)的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等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文件规定的有关岗位身体标准条件。交通运输专业(机场运行与管理方向)考生身体条件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文件规定的有关岗位身体标准要求。其它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舞蹈学(说明:民族舞方向)、空中乘务专业身高要求:女生165~4300px,男生174~4575px。
第二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飞行技术、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方向)、交通运输(空管与签派方向)、定翼机驾驶技术、直升机驾驶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我校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调整专业政策:学生可在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学习兴趣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根据上级政策及有关规定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专升本政策: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学费按《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号)、《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鲁价费发[2013]93号)、《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9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的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习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计算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代收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根据上级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政策
1.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及社会奖(助)学金等。
2. 银行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 勤工助学:我校为学生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4. 我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对以滨州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
邮编:256603
电话:0543-3190200,3190201,3190067,3190068
E-mail:bzxyzfb@126.com
网址:www.bzu.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滨州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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