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九条 德州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十条 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宣传、咨询、录取、信息公布等工作均由我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或个人进行。对以德州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我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招生计划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等规定途径公布,同时我校将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考生也可致电我校招生办公室咨询。各专业招生计划在实际录取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根据报考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体检合格;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 条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可办法:
对于音乐、美术、服装表演等艺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凡我校组织校考的专业以我校校考专业成绩为录取依据。凡我校未组织校考的专业,均使用考生所在省的统考成绩或联考成绩。
第十七条 录取办法:
1.院校志愿: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2.专业志愿:以“专业清”为原则,在专业分配时按“专业志愿清”原则进行,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安排专业。若无法满足某考生报考专业,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相近专业、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安排调剂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对于同分考生,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高者。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3.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办法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1.山东省本科考生:我校面向山东省招生的美术类本科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面向山东省招生的体育类本科专业使用山东省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面向山东省招生的音乐类、服装表演类本科专业使用我校校考专业成绩。
(1)对进档考生,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本科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对进档考生,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景观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音乐学、音乐表演、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方向)、体育教育等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外省本科考生:对面向湖南省招生的艺术类本科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方向)使用我校组织的校考专业成绩。对面向河北省、江苏省、山西省、湖南省招生的艺术类本科美术类专业及面向河北省、山西省招生的艺术类本科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使用该省的统考成绩。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艺术类招生文件规定的基础之上,对进档考生、按该省统考的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山东省专科:面向山东省招生的美术类专科专业使用山东省统考专业成绩。服装设计、艺术设计(中外合作办学)等专科专业,对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身体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将进行体检,入学体检不合格的新生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录取新生中有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从严惩处。
第二十条 外语语种:我校英语专业统考外语语种限为英语,外语口试成绩不限;其余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限修英语或俄语。
第二十一条 加分、降分和优先录取办法根据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男女生比例:一般专业不限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录取规定和我校上述有关录取原则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和德州学院校园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我校将按高考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向录取新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 条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核对新生指纹、体检等措施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者或违纪舞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从严惩处,新生所交学杂费概不退还。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和奖贷措施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800—1200元,多退少补。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费: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习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计算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
第二十九条 困难学生扶助措施: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为一体的特困生扶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资助,特制定了《德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德州学院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德州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德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德州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德州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等条例和办法,指导我校特困生资助工作。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业,成绩合格,颁发德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德州学院2017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1.联系咨询电话:0534—8982780 8987899
2.学校监督电话:0534—8985865
3.学校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566号
4.邮政编码:253023
5.联系单位:德州学院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
6.咨询E--mail: dzxyzb@163.com
7.学校网址:http://www.dzu.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德州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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