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2)

来源:山东警察学院 发布时间:2017-05-14 08:58:31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山东警察学院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

第二十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文件规定,山东警察学院招生计划预分到各市,在考生政审和面试均合格的基础上,分地市、男女、文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提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三条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本科资格线。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我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若报考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

第二十六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同时兼顾男女比例和地市分布等因素。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收费标准和其它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

学费:4800元/年·人;住宿费:600~1200元/年·人。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上述各类收费,若山东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综合表现优异者,可享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学院依据国家政策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山东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考试,通过竞争,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也可以参加其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考录,或者自主择业。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82606031,82606033

电子邮箱:zhaosheng@sdpc.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sdpc.edu.cn

通讯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50014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招生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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