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2)

来源:浙江师范大学 发布时间:2017-05-15 12:25:48 整理:一品高考网
2.设立新生奖学金:

浙江省:高考总分位次号列浙江省一段前3000名的新生,奖励大学四年期间学费且补贴每月1000元生活费;高考总分位次号列浙江省一段前4000名的新生,奖励大学本科四年期间学费;高考总分位次号列浙江省一段前5000名的新生,奖励大学本科第一年学费。

省外:高考总分名次号(限本科一批重点,下同)列各省(市、区)所有批次普通文科考生人数前1%或普通理科考生人数前5%的新生,奖励大学本科四年期间学费且补贴每月1000元生活费;高考总分名次号列各省(市、区)所有批次普通文科考生人数前1.5%或普通理科考生人数前5.5%的新生,奖励大学本科四年期间学费;高考总分名次号列各省(市、区)所有批次普通文科考生人数前2%或普通理科考生人数的前6%的新生,奖励大学本科第一年学费。

以上符合条件的新生入学后向招生办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

3.设立新生短期交流项目,奖励优秀高分考生赴世界一流大学短期交流,资助额度为2至3万元人民币/人。获得新生奖学金的考生可优先获得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和编导类专业招生按照《浙江师范大学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

浙江省:对文化、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综合分满分为750分,计分公式:综合分=考生总分(文化总分+政策加分)×50%+术科成绩×7.5×50%。

非浙江省:对文化、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特招生的选拔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师范大学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省外招生的部分专业入校后按相关专业类培养,一年后进入录取的专业学习,详见我校相关专业(类)招生计划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按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学年结算。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其他各类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   邮编:321004

联系部门: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9-82282245          传真:0579-82282335

学校网址:http://www.zjn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zjnu.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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