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2017招生章程(2)

来源:东北电力大学 发布时间:2017-05-18 16:28:54 整理:一品高考网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840元; 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每生每学年4840元;软件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840元;智能科学与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840元;智能电网信息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840元;英语专业每生每学年5060元; 日语专业每生每学年5060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每生每学年6820元;动画专业每生每学年6820元; 表演专业每生每学年6820元;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每生每学年5900元; 环境设计专业每生每学年5900元;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每生每学年5900元;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每生每学年59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25000元;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25000元。

  专科专业: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每生每学年4500元;火电厂集控运行专业每生每学年3630元;供用电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100元; 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专业每生每学年41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100元。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包括以各类奖助学金为主体的经济资助,以助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心理、精神援助,及以助推学生学业进步、顺利完成学业的学业帮扶。目前,学校的奖助学金资助体系主要包括两类:其一,学校依托自身实际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资金设立的奖学金项目,如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各类单项奖学金(包括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体育运动奖学金、文艺活动奖学金、创新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其二,学校积极整合社会资源,依托校企合作契机,鼓励企事业单位或爱心人士在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项目(包括院系通过拓展资助渠道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项目),如国家电网特高压奖学金、浙能奖学金、杭申电气奖学金、丰白电奖学金、吉林省电力公司奖助学金、上海思源电气奖学金等。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1、我校英语、日语专业限英语考生报考;

  2、我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主干课用英语授课,宜英语考生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工程、软件工程专业因课程教学需要,宜英语考生报考。

  第十二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三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制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其中应用化学、能源化学工程、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等专业对辨色力有较高要求,辨色能力异常(色盲、色弱)的考生均不能填报,否则将不予录取;以下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能源与动力工程、自动化、土木工程、核工程与核技术、新能源科学与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等专业就业时用人单位对辨色能力有较高要求,辨色能力异常(色盲、色弱)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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