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17招生章程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17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2017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一合大街大学城。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药品生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药品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中医康复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健康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医学营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社区康复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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