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2)
2.生物技术(中加合作办学项目)、木材科学与工程(中加合作办学项目)专业部分课程为英语授课,建议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3.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会计学、法学、工商管理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英语、商务英语、生物科学类、设计学类等专业建议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
4.其他专业不限语种,但因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三条 相关科目要求
1.对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要求选考科目等级为2B及以上(不指定具体科目),必测科目为4C及以上,技术科目为合格;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2.在等效分(调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的原则为:
浙江考生按实考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上海考生按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
其余省份先比较实考总分、再比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比较顺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江苏考生在比较相关科目成绩之前,先比较选考科目等级,顺序依次为:AA、A+B、AB+。
3.报考园林、风景园林、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建议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性别限制。
第十五条 往届生录取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级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特殊类型考生录取
获得北京林业大学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校专项计划入围资格考生的录取,依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北京林业大学2017年相应招生简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艺术类专业只录取经我校专业测试合格且省艺术类统考合格的考生,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前,将进行专业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取得我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合格的浙江籍、上海籍考生,参照生源省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相应类型的控制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
根据京价(收)〔2000〕217号文件和京价(收字)〔2000〕334号文件精神,2017年学费为:林学类、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专业每生每年2500元,英语、商务英语、日语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设计学类每生每年10000元,其余专业每生每年5000元或5500元。生物技术(中加合作办学项目)和木材科学与工程(中加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学费分两阶段收取:第一、第二、第三学年每生每年23000元(其中学费5500元、专业培训费17500元),第四、第五学年我校收取每生每年5500元,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按学分收取学费,目前每生每学分的标准约为1100加元,生物技术(中加合作办学项目)约65学分,木材科学与工程(中加合作办学项目)约70学分,此部分学费标准每年略有调整,以入学UBC大学当年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750或900元之间。如果国家调整2017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十九条 资助政策及程序
学校建立了以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缓交减免为主,社会资助为补充的“6+1”式多元互补的学生奖励和资助体系。新生拿到录取通知书后可以在“北京林业大学迎新网”了解资助政策,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新生报到时设立“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入校后,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同学,可以获得相应帮助。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难于来校报到的新生请及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以获得帮助。学校阳光资助热线:010-62337424。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办法及渠道
信息公开办法按照《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执行,主要公布渠道为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招生官方网站,网址:http://zsb.bjfu.edu.cn。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监督投诉渠道
联系电话:010-62338216、62338222
传真:010-82381399
电子邮箱:blzsb@bjfu.edu.cn
微信公众号:BJFU8216
官方微博:http://weibo.com/u/2799681034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62338237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起草,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章程的修订需按照同样程序,经审批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以教育部最后审核为准,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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