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2)

来源:苏州科技大学 发布时间:2017-06-08 17:42:25 整理:一品高考网
5.普通类专业录取方法:
(1)江苏:按“先分数后等级”原则对进档考生排序,并结合考生志愿安排专业;分数相同按等级排序,等级顺序为A+A+ > A+A > A+B+ > AA > A+B > AB+ > A+C > AB > B+B+ > B+B >AC > BB > B+C > BC;若出现同分同等级情况,文科考生以语文成绩(含附加分)高者优先,理科考生以数学成绩(含附加分)高者优先;如果仍相同,则以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再相同则按照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
(2)外省:①浙江按照实际投档到各专业的考生数直接予以录取;②上海按照“院校专业组”投档结果进行专业组内的专业录取,同一专业组内考生的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学校将依据考生填报的是否服从专业志愿调剂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录取。考生的专业调剂在考生所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限制“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三门科目的院校科目组中若出现同分同志愿情况,以数学成绩高者优先;不限任何科目的院校科目组中若出现同分同志愿情况,以语文成绩高者优先;以上两类科目组若再出现相同情况,将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③其他省份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若分数志愿均相同,理工类以数学成绩高者优先;文史类以语文成绩高者优先。
6.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音乐类:按省统考成绩录取,考生各项成绩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投档要求,以专业成绩排序,根据计划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如相同则以文化分高者优先,再相同者以语文和外语总分高者优先。
(2)美术类:①在不设置校考的地区,采用省统考成绩录取。考生各项成绩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投档要求,以专业成绩(省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相加所得综合分排序,根据计划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如相同则以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再相同者以语文和外语总分高者优先。②在设置校考的地区,采用校考成绩录取。考生须通过校考选拔,且各项成绩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投档要求,以专业成绩(校考成绩)和文化成绩相加所得综合分排序,根据计划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如相同则以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再相同者以语文和外语总分高者优先。③若所在省投档时已将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按比例折算为综合分,则以折算后的综合分排序。
7.其他类型录取办法:
(1)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和我校本年度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2)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地方专项计划考生、南疆单列计划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定向就业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入学体检复查。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经查实有弄虚作假、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十三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江苏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江苏省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提供我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学费标准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本科招生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usts.edu.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zsb.usts.edu.cn
招生办公室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锐路1号
邮政编码:215009
联系电话:0512-68096117 传真:0512-69379205
电子邮箱:zsb@mail.usts.edu.cn
  微信公众号:苏科大本科招生
  
纪委、监察处电话:0512-69379060
第十七条 苏州科技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苏州科技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苏州科技大学。
苏州科技大学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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