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2)

来源:兰州大学 发布时间:2017-06-09 20:42:04 整理:一品高考网
十一、录取原则:

1.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一般情况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时,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政治思想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3.相关科目考试成绩要求:江苏省普通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对江苏省的自主招生、高校专项合格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上海和浙江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必须与拟填报的我校专业志愿相匹配。

4.对加分政策的认可: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和地方性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加分在投档、分专业时均适用。

5.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第一次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时,可参加所在省份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6.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预留总招生计划数的1%,根据各省生源实际情况,用于调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将按照录取进度和专业实际情况安排,用完即止。

7.进档考生专业安排以投档成绩为依据,按照“专业分数级差”的办法执行,第1-2专业志愿间级差为1分,第2-3专业志愿间级差为1分,其他专业志愿间级差为0分。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外语、数学,江苏省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外语、语文,江苏省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甘肃省护理学专业单列在提前批次,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上海和浙江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录取按照相应的投档规则录取,同分情况下我校认可上海、浙江对于同分考生的位次排序规则。

8.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艺术类考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和少数民族预科、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9.我校在上海、浙江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原则为: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在同分且同位次的情况下,可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特别突出的考生;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考生可不予录取。

10.各省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中,高考成绩理工类排名全省前300名、文史类排名全省前200名的,根据本人志愿,入校后免试进入萃英学院。萃英学院是我校为实施“国家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专门成立的跨学科学院,以培养国际一流科学家、领军人才为目标。学院设有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人文学科(文史哲)5个萃英班,每班20人左右,按照“一制三化”(导师制,小班化、个性化、国际化)模式培养。学院每年5月面向全校一年级学生组织选拔,对基础科学研究有志向、有兴趣、有能力的拔尖学生均可申请。   

十二、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兰州大学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住宿费为1200元/学年(4人/间)。

十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凭入学通知书等材料在当地县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无法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在入学时向学校申请新生“绿色通道”顺利入学;入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予以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等问题,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此外,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还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兰州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优秀文体奖学金以及社会类奖助学金等。

十四、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兰州大学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十五、联系部门: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931)8912116、8912748

纪检监察电话:(0931)8912159

传真:(0931)8912229

招生网址:http://zsb.lzu.edu.cn/

E—mail:zsb@lzu.edu.cn

兰州大学微信公众号:ilzu1909

十六、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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