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3)

来源: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2017-06-16 07:57:44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必须达到当地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录取批次对应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往低择优录取;预录取排序时,出现专业成绩同分情况下,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往低排序录取。如当地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则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吉林省考生报考学院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须取得取得我院相关专业校考合格证。我院未组织校考的省(市、自治区)和专业,须取得当地艺术类相关专业的省统考(联考)合格证或超出规定的合格线。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进档的先后批次,分别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投档。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原则上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原则上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对报考英语、翻译等外语类专业考生,原则上要求其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5分(150分制)。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时各专业男女比例无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学院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学院有权调剂到其它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六章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预留计划数量: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学院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二十五条 预留计划使用原则: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在远程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根据生源情况将预留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份。因生源不足而调减回来的已投放到各省的招生计划,以及调减回来的其他招生类别的招生计划,按照预留计划处理。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不点招”、“不收费”、“不降分”的规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江西省物价、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并由各省(市、自治区) 招生主管部门与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同时向考生公布。分专业收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13000元/年,理工科类专业14500元/年,艺术类15500元/年,体育类155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1000元/年。如有新的文件则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学扶困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院每年划拨有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奖励、资助学生。建立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勤工助学为主要途径,困难补助为辅助手段,奖学金为激励方式的奖学、助学保障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长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各项困难补助等,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生可以参加学院设立的校内外各类勤工助学岗位,学院还设立有一定数量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及相关资助。

  第三十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院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中秋、元旦等节日,学院还会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活动。

  第九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注册学籍后,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盖有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印章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

  第十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二条 2017级新生将在共青城校区报到入学。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章 其他须知

  第三十五条

  学院网址:http://www.gpu2001.com/

  招生办公室电话(兼传真):0791-88506112

  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437号;邮编:330027

  Email: sdkyzsb@qq.com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上当受骗。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年度招生政策、计划、办法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7年4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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