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医药大学2017招生章程(3)

来源:甘肃中医药大学 发布时间:2017-06-17 10:55:00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按学分制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的标准收取,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缴纳。

  (一)本科专业学费:医学类(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药学、药物制剂、中草药栽培与鉴定、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护理学、藏医学、藏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药学、中药制药、卫生检验与检疫、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学费4600元/生·学年;医学信息工程专业学费为4500元/生·学年;运动康复专业学费4300元/生·学年;公共事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4200元/生·学年。

  (二)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学费:省内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预科期间学费15000元/生·学年;新疆双语班协作计划招收的新疆籍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学生,预科期间学费、住宿费按照宁夏大学民族预科教育学院收费标准执行,预科结束后按就读专业缴学费。

  (三)专科专业学费:针灸推拿、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品生产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品质量与安全、中医学、中医骨伤、助产、公共卫生管理专业学费4500元/生·学年。

  (四)免费医学定向生在校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十六条 住宿费标准:800元/生·学年(7-8人间);900元/生·学年(5-6人间);1100元/生·学年(3-4人间);1200元/生·学年(2人间)。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休学、退学等,学校根据学生在校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八条 入学前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学校将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助贷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学生资助中心,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到生源地教育局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协助办理贷款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十余项,每学年评定一次,受奖受助学生面达70%以上。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校内奖学金按2000元、1500元、800元三个等次评定,国家助学金按3000、2000、1500三个等次资助。另外,还设有一些企业和社会奖助学金,用于奖助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新生按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报到。

  (一)本科专业学生、省内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学生报到地点以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为准。

  (二)新疆双语班协作计划招收的新疆籍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学生,预科期间在宁夏大学民族预科教育学院报到就读,预科结束后到甘肃中医药大学就读。

  (三)藏医学、藏药学本科专业学生在甘南校区报到就读。

  (四)专科专业学生在定西校区报到就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若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所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符(包含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等),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细则按照学校有关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及专科毕业生,颁发相应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甘肃中医药大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及宣传工作,对以甘肃中医药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甘肃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931-8765321、0931-8619911(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gszy.edu.cn

  E-mail:zsb@gszy.edu.cn

  邮政编码:730000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甘肃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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