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2)

来源:兰州工业学院 发布时间:2017-06-19 08:49:36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按照“分数优先、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即依照进档考生分数高低的顺序,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优先满足分数高的考生的志愿要求。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和环境设计专业只招收美术类考生,承认招生省份美术类统考成绩。录取时在文化课达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合格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 对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B、C(含)以上,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依次考虑数学成绩、外语成绩、语文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考生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按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 参加全国统考的,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理工类依次考虑数学、理综、外语成绩;文史类依次考虑语文、文综、外语成绩。

  第十五条 英语为我校各招生专业的唯一外语语种。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校网站查询。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省招委《关于做好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及普通高校根据相关专业提出的补充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中所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兰州工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兰州工业学院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有多种层次的奖学金、助学金、经济困难资助金等;学校为经济困难学生开辟了绿色通道,贫困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学校还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多种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原有政策、规定等随本章程发布一律废止。

  第二十二条 整个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统一由我校招生就业处按照本章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我校郑重声明: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个人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考生和家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我校招生咨询人员作任何不符合招生规定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兰州工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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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传真:0931-2885585 2861414 2863381

  监督电话:0931-2861447(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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