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学分制。
第二十四条 天津理工大学设有覆盖面近40%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天津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我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废止,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整个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统一由我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按照本章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我校郑重声明: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考生和家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我校招生咨询人员作任何不符合招生规定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天津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2-60216795 监督电话:022-60216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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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
二○一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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