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因高职高专新生未报到造成的缺额,按省招办规定于九月下旬实行补录。
第五章新生入学规定
第二十七条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以及有文件规定应交纳的费用等。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体检等情况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三十条我校设有以下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省政府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四)学校还设有自强奖学金、梁灏东奖学金等。
(五)获得校级“大学生标兵”称号者可获得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获得校级“优秀大学生”称号者可获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获得院级“优秀大学生”称号者可获得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
(六)学校设有单项奖学金:(1)学习成绩优秀奖;(2)学习成绩进步奖;(3)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4)优秀学生干部奖;(5)科技活动创新奖;(6)见义勇为奖。此外,还设有若干学生活动比赛奖。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有以下助学措施
(一)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1000~3000元。
2、新长城自强助学金:每人每年1840元。
3、湖北邮政爱心助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
(二)国家助学贷款。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三)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四)临时困难补助。
(五)社会资助。
(六)大学毕业时应征入伍的,由国家补偿学费;有贷款的,由国家代偿贷款。
第七章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二条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不适用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 独立学院的招生章程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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