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简称招生工作,下同)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学校中文全称为江汉大学,英文全称为JianghanUniversity 。学校国标代码为11072。
第三条学校主校区坐落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8号(邮政编码430056)。另在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145号设有汉口校区,在洪山区张家湾特1号设有武昌校区。
第四条学校现设18个学院,3个硕士学位授予点,53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法、文、史、教育、理、工、农、医、管理等10大学科门类。
第五条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生(含艺术、体育类考生)、自主招生、运动训练单独招生、中职生、艺术特长生。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负责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八条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入学考核
第十条报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除运动训练专业外)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部分专科专业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源的考生须参加湖北省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报考本科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方具备自主选拔录取资格。
第十二条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下同)有关专业基础课联(统)考或学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取得专业成绩合格资格。
第十三条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和文化考试。
第十四条报考艺术特长生的考生必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统一专业测试。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部分专业相关单科成绩还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
第十六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所在省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为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招生计划量大的省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另由学校提供调档名单。
第十七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根据缺额计划,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学校原则上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在专业安排上,按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进行录取。即第一至第二专业志愿、第二至第三专业志愿,分别扣减级差2分,第三至以后专业志愿,不再扣减专业级差分,同等条件下,理工类及文史类各专业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
对江苏省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分专业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实际总分(语数外+附加分+奖励分)从高到低排序,总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对取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体检、政审合格,填报了我校第一志愿,且高考成绩达到湖北省第二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下列办法录取:
(1)对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省内非武汉市籍考生按武汉市分数线执行,下同)的考生,优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填报单科成绩受限专业志愿的考生,其相关单科成绩还须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标准)。
(2)对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根据生源情况尽量按照所填报的专业志愿调剂录取。
(3)符合《江汉大学2010年本科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实施办法》报名条件第七条的考生只能录取到园艺、针灸推拿学、护理学专业;符合报名条件第八条的考生只能录取到中外校际交流项目的相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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