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2012年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2)

网址:www.gaokw.com 时间:2012-02-16 整理:招生简章

(二)光盘评审
时间:初定为2012年3月上旬。
我校将根据专业面试、光盘评审的结论,结合学生高中阶段综合情况,确定艺术特长生资格名单,同时报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省级招办备案。
第七条  录取原则
具有我校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需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且第一志愿报考中山大学(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必须第一顺序填报),专业志愿须在我校投放在考生所在省的相关科类和专业内填报。
(一)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其所在省份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考生所在省重点线者,考生所在省省级招办向我校投放考生档案,我校将予以录取;部分特别优秀者,高考成绩达到重点线,由我校向考生所在省省级招办提出录取申请,经考生所在省省级招办批准后予以录取;
(二)对已出档的艺术特长生,我校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加30分进行专业录取;
(三)临床医学(八年制)、口腔医学(七年制)和“2+2”联合培养类专业不作为艺术特长生加分录取专业。
第八条  相关说明
(一)若考生所在省(市)举办艺术特长生统一测试,考生须根据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参加该省市统一测试,成绩合格方能获得我校艺术特长生资格;
(二)为保证艺术特长生招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关选拔程序及录取结果将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艺术特长生入学后,如发现考生所提供艺术评审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及相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四)被我校录取的艺术特长生,入学后应到艺术教育中心报到注册,遵守艺术团的各项规定并参加艺术教育中心组织的艺术训练、演出和比赛等有关活动;
(五)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于2011年12月9日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招收2012年艺术特长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委托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中山大学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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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咨询电话:020-84036491
艺术教育中心电话:020-84115568
监督电话:020-8411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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