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2)

来源:重庆医科大学 发布时间:2019-08-07 15:46:49 整理:一品高考网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学习成绩优秀,获得当学年度“校三好”(“校优干”)或“系三好”(“系优干”)称号;

⑤家庭贫困,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⑥在当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智育成绩、基础素质、综合素质排名原则上均列本单位学生的前1/3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

(3)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⑤家庭贫困,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⑥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2.评审及发放办法

(1)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办法

①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学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个人)评比的基础之上进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教委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既考虑不同院系当学年度所评出校级三好(优干)学生人数多少,又照顾具有代表不同院系广泛性”的原则,将名额下达各院系(各学生工作办公室)。

②符合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交相应学生工作办公室,各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师生评议小组,结合本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评审条件和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同等条件下,原则上参照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总分选定),提出候选人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③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评审条件对候选人进行初审,确立推荐人选,在本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中进行初次公示,无异议后,完善相应推荐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根据评审条件,结合各院(系)推荐材料和全校名额分配情况,对推荐人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⑤经学校批准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教委;

⑥上级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奖学生名单和金额统一造册交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办法

①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学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个人)评比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之上进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教委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既考虑不同院系当年度所评出校、系级三好(优干)学生人数多少,又对贫困学生比例较高的院系有所倾斜”的原则,将名额下达各院系(各学生工作办公室)。

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交相应学生工作办公室,各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各学生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结合本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评审条件和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较高的学生;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当,则参照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总分选定),提出候选人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及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③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评审条件对候选人进行初审,确立推荐人选,在本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中进行初次公示,无异议后,完善相应推荐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根据评审条件,结合各院(系)推荐材料和全校名额分配情况,对推荐人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⑤经学校批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教委;

⑥上级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奖学生名单和金额统一造册交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

(3)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办法

①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教委下达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既考虑不同院系所辖学生人数多少,又对贫困学生比例较高的院系有所倾斜”的原则,将名额下达各院系(各学生工作办公室)。

②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交相应学生工作办公室,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各学生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结合本班级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评审条件和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将申请人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具体操作详见《重庆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特别困难”学生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比较困难”学生享受二等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 学生享受三等国家助学金。各学生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汇总评议结果,提出本班级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及等级报相应学生工作办公室;

③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学生班级评出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及等级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立本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当年度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推荐人,并完善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根据评审条件,结合各院(系)推荐材料和全校名额分配情况,对推荐人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度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⑤经学校批准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校园网上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教委;

⑥上级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受助学生名单和金额统一造册交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

3.评审及发放时间:每年10月评审,年底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4.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休学、退学、转学、应征入伍、出国、死亡或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含党内、团内及行政处分),学校自下月起予以停发。

5.为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和使用各项学生资助资源,原则上同一学生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奖、助学金或多项学生资助资源。特殊情况下,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其它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外的其它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其它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校内外的其它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校内外的其它奖学金。

6.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外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奖励证书,并载入学生档案。

(三)校内学生资助的评审及发放办法

1.校内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校外办学点学生及“5+3”学制第一学年在校外就读期间的学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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