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2)

来源: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2016-02-19 11:26:12 整理:一品高考网

  4. 体育特长类(限田径、篮球、排球、武术、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定向等项目):高中阶段在浙江省中学生运动会、浙江省中学生田径运动会上获得前3名记20分、前6名记16分、前10名记14分;或在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中学生体育赛事中进入决赛记20分;二级及以上国家运动员记15分。
  5. 科技创新类:高中阶段以在省级及以上的科技创新类竞赛获得个人项目省级一等奖记20分、二等奖记18分、三等奖记15分;团体项目(两人及以上)获得一等奖记18分、二等奖记16分、三等奖记14分。
  6. 技能竞赛类:高中阶段在省级及以上各类技能竞赛中个人项目获得一等奖记20分、二等奖记18分、三等奖记16分;团体项目(两人及以上)获得一等奖记18分、二等奖记16分、三等奖记14分。
  素质特长计分项目的考生在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时向测试组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素质特长类记分项目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20分。素质特长类记分满分20分,无符合素质特长考察条件的记分为零分。
  第十七条 录取
  1.录取规则:
  (1)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2)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院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3)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4)录取总分(满分300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相关科目折算成绩(按照等第折算,满分180分)+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120分)。
  (5)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直到录取额满为止。录取考生名单在学院招生网(http://zsw.lszjy.com)和浙江省教育考试网上同步公示十个工作日。
  (6)我院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50%确定各专业的录取及备录取名单。
  (7)结合我院专业学习实际,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首先按照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总分高低顺序,其次按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科目总分高低顺序,再次按各相关专业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科目次序的单科成绩等第择优录取。经上述排序后分数仍相同,我院将参考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在校表现等方面的内容择优录取,具体由学院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8)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根据“一档多投”相关规定,凡被高职提前招生考试拟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相关平台,选择确认1所录取院校。已被高职提前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3.我院录取比例为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00%,备录取考生比例为各专业招生计划的50%。对于因拟录取考生放弃而产生的缺额计划,我院将在备录取考生中依次择优录取。拟录取名单及备录取名单将在4月25日前公示,公示十个工作日。
  4.如该专业生源的报考人数少于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数,则按照该专业参加考试人数的70%执行高职提前招生计划数,计划不足部分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转入普通高校相应批次招生。
                    第五章 招生进程安排
  第十八条 高职提前招生考试按照以下日程安排开展高职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1.报名时间:3月5日8:00-4月5日17:00
  2.材料递交:4月7日前
  3.下载准考证:4月11日8:00─4月16日17:00
  4.现场确认:4月16日9:00—17:00
  5.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4月17日
  6.公示预录取名单及备录取名单:4月25日前
  7.登录服务平台查看录取结果,拟录取考生选择确认:5月9日8:30-17:30
  8.递补考生转为拟录取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确认:5月13日8:30-17:30
  9.网上录取结束:5月16日
  10.公示录取名单:5月17日-30日
  备注:高职提前招生进程可能会有所调整,请密切关注我院招生网。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并在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中准确填写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各科目的等第,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报名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院相关规定处理。中学应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院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考生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咨询电话:0578—2122447,2123456,2293387(兼传真)
  第二十三条 监督电话:0578-2296456,2292456
  第二十四条 学院网址:www.lszjy.com ;
           招生网网址:http://zsw.lszjy.com
  第二十五条 招生网指定邮箱:zsc@lszjy.com
  第二十六条 我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激励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并有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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