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来源: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16-06-06 18:13:13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国标代码为12582,河南省招生代码:6192。省外招生地区:河北、山西、安徽(招生代码以所在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学院办学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36号。

第三条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隶属于河南省水利厅,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前身为河南省郑州水利学校,创建于1955年,2002年经省政府同意,教育厅批准,与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联合举办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水利职业学院,2013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独立升格为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的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职高专,学制三年,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经院长签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省教育厅验印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和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我院招生工作政策、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提出并实施招生章程,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新生报到等工作,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工作落实阳光政策,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学院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会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制定学院年度招生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规模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科类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及各省审核备案。

第十条 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将下达的招生分省、分专业、科类招生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相关省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河南省对口升学考试的考生均可报考我院。其它政策按照教育部及相关省的招生政策执行。

2016年对河南省、河北省、山西省、安徽四省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录取体制:学院招生工作在各省招办(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依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并根据教育部及相关省最新颁布的有关招生文件精神,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录取规则:根据河南省招生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有关规定,以统考成绩为依据,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分配专业。

退档原则:凡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有不诚信记录者,我院可考虑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英语。无相关科目成绩和加试课程要求。

第十四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经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投档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六条 我院录取各专业学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录取结束后,根据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的要求,以各省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网站公布的录取信息为准并在我院招生就业信息网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接受考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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