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权益,确保我院2016年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高等院校代码:13771
高等院校全称: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高等院校性质:省属院校
院校层次:高职(高专)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学院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8号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隶属于福建省教育厅,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校是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全国职教先进单位,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福建省示范性高职院校,福建省连续五届文明学校,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院校,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福建省软件适用人才重点培训基地,福建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福建省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先进单位,福建省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院校,海峡两岸职业英语师资交流与培训基地。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以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委员会以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层次、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六条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所有专业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七条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各专业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具体招生省份、专业、计划详见各省市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咨询本。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根据各省市高招办实行的投档政策,按考试成绩高低、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第九条 福建省按照专业平行志愿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招生省份遵循该省投档录取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专业顺序投档录取时,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如果愿意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直至满额。
第十条 在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可将参考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从高分至低分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院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录取批次为艺术类(高职)美术专科批,专业成绩以各省统考成绩为准。最低控制线为各省高招办划定的文化、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艺术类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都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照考生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美术类综合分换算方式参照当年各省市(自治区)录取相关文件通知。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我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及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以教育部及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新生报到后进行新生入学复检,复检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符合国家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规定的照顾政策,享受相应的录取照顾政策。其中福建省考生参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通知》(闽招委〔2015〕3号)规定的考生(包括普通高中生和中职生),均可享受相应的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录取照顾政策的,在录取时,只能享受其中最优的一项录取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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