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招生章程(2)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同意并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服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安排。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分数线。
第十二条:考生意愿和录取顺序。
1、学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投档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 非艺术类专业录取:遵循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录取:考生的专业成绩使用各省统考成绩,按照各省投档政策执行。
3、德育考核合格。身体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结果在网上公布。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五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德育考核合格、身体健康,修满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专科毕业证。
第六章 奖、助情况
第十九条: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条:学校有国家各类奖学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及资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通过扶贫助学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本科文凭。
第二十三条:在校学习期间还可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所需专业本科文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度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九章 招生咨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八条:招生咨询电话:0795-5294124
0791-87830033(传真)
第二十九:学校录取信息通过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官网公布。
学校网址:http://www.gacyc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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