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3)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详见各生源省份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每生每年10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杨冰
监督电话:0763-3936699
传真:0763-3936699
电子邮箱:qzyjjs@qypt.com.cn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3-3936666、3936066、3936888
传真:0763-3936888
电子邮箱:qyzyzhaoban@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qypt.com.cn
招生网址:http://www.qypt.com.cn:3088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清远职业技术学院2016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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