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3)

来源: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发布时间:2016-06-19 19:17:41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将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评价高、英语及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者,再根据计划缺额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处理服从专业调剂考生。

  第二十四条 选拔优秀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专升本)招生工作,学院按照《浙江省2015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2015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复查和收费

  第二十六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学费标准按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核定标准执行。会计学、会计学(注册会计)、会计学(国际会计ACCA)、财务管理、金融学、金融学(银行与国际金融)专业收费标准为22000元/生·年,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收费标准为20000元/生·年,其他专业收费标准均为17000元/生·年。报考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的考生要充分考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生住宿费标准为:1500元/生·年。

  第七章 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以奖励优秀学生。

  第三十条 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shufe-zj.edu.cn

  咨询电话:0579-82166011

  电子邮件:zsb_shczj@126.com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邮编:321013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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