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2)

来源: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17-05-29 09:47:20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复标准执行。

  学费:最高不超过6000元/年

  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1200元/年(4人间)

  第八章 奖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规定发放国家奖(助)学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提供训练服装,设定专项奖(助)学金等方式,确保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学院对学生进行全面综合素质考核。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教学内容,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各地(市)警力需求,学院根据预分到各地(市)的招生计划,对学生进行定向培养。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达到毕业标准,将按照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实行定向就业,由省公安厅编制录用计划,报省公务员局审定。毕业生参加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全国统一考试,由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公安厅,结合实际确定入警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考察等均合格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定向到高考填报志愿的地(市)所辖公安机关职位。职位选择工作由省公务员局负责组织。毕业生在定向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严格的入学资格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在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公安院校体检、体能测试标准

  公安院校体检、体能测试标准

  一、体检标准

  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除按《普

  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2.男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3.身体健康,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无罗圈腿,无口吃,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无少白头,无驼背,无各种残疾,两耳无重听。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4.左右眼单眼裸视力应在4.8以上。无色盲、色弱。

  5.无传染病。肝功检验事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二、体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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