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2010年招生简章(3)

网址:www.gaokw.com 时间:2012-03-01 整理:招生简章

 

 

 

 

经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招考办批准,我校部分本科专业2010年继续实行按类招生(本科专业目录二级类或专业类别),按类招生的专业类别为:

汉语言文学:入学两年后分流为汉语言文学(师范)、汉语言文学专业;

英语:入学两年后分流为英语(师范)、英语专业;

体育学类:入学两年后分流为体育教育(师范)、社会体育、社会体育(健康设计与指导)专业;

专业分流原则:按类招生后,经两年培养,再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学生选择意向和学校办学条件,确定师范与非师范专业方向或专业分流数量,然后分流培养。

专业分流办法:

1.上述确定的按类招生分流培养的专业,前一阶段按类招生、按类培养,后一阶段实行分流,按专业或专业方向培养;

2.在尊重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依据学生学业成绩、品德表现、加试(面试)成绩综合排序情况,确定专业或专业方向的人选。学业成绩排序,每学期以适当方式公布一次;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选择师范方向:未修满规定的通识课、通识专业课学分;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加试(面试)成绩不合格;

4.选择师范专业方向的需参照相关规定参加面试。面试内容包括:仪表、语言表达(普通话)、书写规范汉字,其中一项不合格,即视为面试不合格,不得选择师范方向。

四、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鞍山师范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鞍山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鞍山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注明“专升本”字样,达到鞍山师范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鞍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五、收费标准

1、学费收取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校按照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和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具体标准依据辽宁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学费的退费办法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

3、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情况:

⑴、奖学金设置情况:

新生入学奖学金:凡达到各省一批本科录取分数线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不含体育、音乐、美术专业的考生),在符合录取条件的基础上可减免学费20%。高出二批本科分数线20分以上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辽宁省考生(不含体育、音乐、美术专业的考生),按高考(论坛)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名,一次性奖励50人,其中,一等奖20人,1500元/人; 二等奖30人,800元/人。

国家奖学金:为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中央政府设立的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元/年·人。

省政府奖学金:为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省政府设立的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元/年·人。

国家励志奖学金: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政府设立的奖学金,奖励金额5000元/年·人。

优秀学生奖学金:为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设立的奖学金,标准为:

一等奖学金:2000元/年·人(奖励比例为2%)

二等奖学金:1000元/年·人(奖励比例为8%)

企业奖学金:关心教育、投资教育的企业在我校设立的社会奖学金。

各院(系)设定的其它奖学金。

 

 

⑵、助学情况:

国家助学金:为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学习成绩达到合格以上的学生,资助人数由省教育厅实际划拨的人数确定。资助金额:一等3000元/年·人,二等1500元/年·人。

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国家有关精神办理,学生可以到生源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开辟了绿色通道。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和各院(系)均设有专门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各服务中心广辟勤工助学渠道,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我校还设有“大学生爱心超市”,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日常生活用品。

六、录取规则及办法

⑴、我校招生录取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⑵、艺术类专业外语作为必备考察科目,其分数根据考生成绩确定。

⑶、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执行。对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结核病等重大疾病不予录取。对不能正常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考生不予录取。新生入学后,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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