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3)

来源: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16-06-28 20:09:00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与录取原则:

  1.我院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认定

  我院所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成绩以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艺术类“联合招生考试”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批次最低控制线及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我院将依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美术类专业: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艺术类考生还应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院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考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退费办法:按《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在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七条 学院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的《录取查询》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八条 我院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scuvc.com

  2.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对外合作部,咨询电话为:028-84683030、84683131(可传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对外合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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