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来源:南京理工大学 发布时间:2017-06-08 14:16:21 整理:一品高考网
南京理工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南京理工大学由创建于1953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分建而成,经历了炮兵工程学院、华东工程学院、华东工学院等发展阶段,1993年更名为南京理工大学。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厚德博学”的办学理念,秉持“进德修业,志道鼎新”的校训,弘扬“团结、献身、求是、创新”的校风,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推动社会进步为使命,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理工大学,简称为南理工,英文全称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NJUS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道孝陵卫街200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特色发展,不断加强内涵建设,着力提升办学水平和能力,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立足精英教育,培养基础宽厚,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和工程精英,造就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引领发展、具有国际视野的社会中坚。
第七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追求真理,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升学校保存知识、传授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坚持服务社会发展,利用自身人才和科技优势,努力增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九条 学校坚持文化传承创新,发挥大学对社会的精神引领作用,积极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学校可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导学校发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政策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的交流与合作;
(六)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学校章程;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学校资产不受侵犯;
(四)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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