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2)

来源:南京理工大学 发布时间:2017-06-08 14:16:21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直附属机构。各类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与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论证评估;
(三)征求意见;
(四)集体决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师生员工申诉、投诉机构,健全申诉与投诉的处理、反馈以及救济机制,依法依规受理师生员工申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领导下,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党委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是落实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二)审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科研成果评价、学位授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相关学术标准;
(三)评定学校重大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议和对外推荐申报奖励的重大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指导和推动学术交流活动;
(五)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与学术道德规范,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维护学术秩序;
(六)对学校与学术有关的行政决定提出咨询意见;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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