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3)

来源:南京理工大学 发布时间:2017-06-08 14:16:21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工作、学术道德与纪律监督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等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及其相关事项的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各类学位申请的审定及其他与学位授予有关事项的咨询、审议和审批等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学位授予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
(二)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和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校务管理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执行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处理涉及教职工福利、劳动权益、妇女保障等重要事项。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院和教职工人数较多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动员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和稳定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四)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的行政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由学生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代为行使职权。
第六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范,管理学院人员;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和学术组织;
(五)负责学院拟引进人才的评议和推荐;
(六)制定学院绩效津贴分配方案;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上述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问题时采取充分协商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可以设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学校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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